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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遗体接运、火化和骨灰寄存三项基本收费项目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遗体收殓的人力搬运、遗体冷藏、遗体整容、消毒防腐、骨灰容器、悼念厅堂租用以及中、低档公墓收费项目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非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和殡葬用户在殡仪馆自主选择的其他殡葬服务项目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六条 殡葬服务三项目基本收费,应按其直接成本并扣除政府财政拨款的原则制定。制定和调整三项基本收费标准,应建立收费成本测算制度。
  直接成本由下列项目构成(不含殡葬管理处(所)、执法队伍自身所有费用,不含公墓园区内土地、道路、绿化等费用和借、贷款及利息):
  (一)火化费:包括火化燃料,水电消耗,火化设施及其建筑物、附属设施折旧,设备维修,额定的岗位人员和退休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用(以下简称人员费用)。
  (二)遗体接运费:包括灵柩车燃料,车辆保险、维修、折旧,抬运工具维修、折旧及人员费用。
  (三)骨灰寄存费:包括骨灰存放,设备和建筑物折旧、维修及人员费用。
  燃料价格和火化率、骨灰存放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其成本发生变化的情况,重新测算成本,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折旧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折旧率提取。维修费按正常使用状态下,三至五年发生的平均支出计算。
  第七条 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不含公墓)实行基准价,按其服务的完全成本,加不超过15%的成本利润率制定基准价。
  各设区市、县(市)价格管理部门应根据省民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财政部门评定的殡仪馆服务等级(具体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确定指导价的上浮幅度。具体规定如下:
  1、级殡仪馆的各项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基准价。
  2、一、二级殡仪馆的各项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在三级殡仪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实行上浮,具体上浮幅度由当地价格管理部门确定,但两个等级累加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0%。
  3、暂时没有实行服务等级评定的殡仪馆,其殡葬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三级殡仪馆的收费标准。
  4、同一等级殡葬服务单位的同一殡葬服务项目,遇有特殊状态,如遗体收殓、搬运和遗体整容的对象是特殊遗体,包括传染病、水溺死亡、腐烂、需缝合肢体和头脸部破损的遗体等,其收费水平可高于正常遗体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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