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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民政厅关于
印发《江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5]1230号 2005年10月26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维护殡葬用户和殡葬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制止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扰乱殡葬服务收费的行为,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优化殡葬事业发展环境,促进殡葬改革的目的,特制定《江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由县及县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将有关情况上报,以便进一步修正完善。

  附件:

江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03年全国性收费项目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21号)和《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内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不论单位性质、投资方式、管理体制,均须遵守本办法。县及县以上政府价格、财政、民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分别对殡葬服务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规范服务行为实施管理。
  第三条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平衡协调全省殡葬服务收费水平,按照法制化、规范化的要求对全省殡葬服务收费进行指导;设区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按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制定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殡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当坚持既要有利于推行火葬、节约资源、提倡文明办丧事,又要兼顾殡葬服务成本支出、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保持殡葬服务收费水平合理稳定。
  第五条 殡葬服务收费应本着政府主导、市场调节,以经营性收入弥补公益性服务事业经费不足的原则,分别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殡葬服务费由殡葬管理处(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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