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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06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对单位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单位尤其是餐馆、娱乐和个体工商户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切实防止擅自购买、燃放非法、伪劣烟花爆竹,坚决禁止擅自燃放礼花弹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严查严治,消除隐患
  一是加大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检查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不定期抽查本市合法渠道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对抽查不合格的产品,一律禁止上市销售,并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二是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运输渠道的查堵力度。本市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周边省市公安机关的协作,及时收集、掌握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进沪的情况,适时开展联合整治。铁路、陆上、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强化对铁路、陆路和水上道口的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无名道路、水路和码头的检查,从源头上阻止非法烟花爆竹进入本市。公安交警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集装箱车辆和可疑货运车辆的检查,对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罚。
  三是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窝点的整治力度。公安消防、治安等部门和各公安派出所要及时排摸、捣毁辖区内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窝点,尤其是要加强对嘉定华亭、松江砖桥、宝山沪太路沿线、杨浦中原、浦东三林、浦东六里、闸北彭浦等重点地区的突击检查和集中整治。各公安派出所要重点加强对闲置厂房和居(村)民出租房的检查,密切监控有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活动前科的人员,坚决制止非法烟花爆竹活动。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整治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礼花弹的行为。
  四是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销售行为的处罚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持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实行一证一点、亮证销售,严禁异地销售和跨区域销售。一旦发现有证销售点私自进货、销售非法烟花爆竹的,除依法没收非法物品、违法所得和罚款外,还要吊销其《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并通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对利用电话、网络等渠道非法推销烟花爆竹的,除依法处以罚款外,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加大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纠力度。各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城管等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和居民小区管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加强2006年春节期间辖区燃放烟花爆竹情况的检查,及时纠正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深入宣传,广泛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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