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上海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邮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邮政设施,是指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邮政信筒(箱)和邮政信报箱(间、群)。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邮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邮政局(以下简称市邮政局)是本市邮政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邮政设施的具体管理。
本市规划、建设交通、房地资源、市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邮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规划编制)
市邮政局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邮政局的有关规划,编制邮政专业系统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市规划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邮政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设置标准)
本市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的设置标准,由市邮政局会同市规划局制定并公布。
本市邮政信报箱(间、群)的设置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邮政局制定并公布。
邮政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相关设置标准和设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