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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失效]

  (一)救援人员首先应有自我保护意识,在确认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再去对他人施救;
  (二)必要时,救援人员应配戴必需的个人防护器具,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三)救援人员应按照执业操作程序先将伤员患者脱离事故现场,排除有毒有害物品,采取救护方法(如催吐、洗胃等),以减缓事故危害的程度。
  第三十条 医疗救护指挥部应密切配合事故调查指挥部对引起事故的可疑物品进行检验分析。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由事故调查指挥部指派其成员或者承担相关职责的人员担任。必要时,可以聘请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技术部门或者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特定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业务专长;
  (二)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三十五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程序: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病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三)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
  (五)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所需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调查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后,确认是否移动了物体、残留物等,向曾进入现场的人员了解情况,并详细记录。
  第三十七条 对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要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事故调查时应注意有关人员在现场看、听、闻到的情况和通过自述笔录、录音等形式记录下来的证人材料,经在场另一证人同意后,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事故调查的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委托调查。因特殊情况,事故调查指挥部可以委托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特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进行调查。
  (二)独立调查。事故调查指挥部依法独立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指挥部的正常工作。
  (三)配合调查。相关部门应配合事故调查指挥部的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指挥部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调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拖延。
  第四十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结束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向“总指挥部”办公室、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调查的具体情况。
  (一)完成调查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在调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基本事实、事故责任认定、处理建议或意见、整改要求等内容。
  (二)监察建议。“总指挥部”可以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向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提出食品安全监察建议。对涉及生产加工和流入市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整改监督。“总指挥部”组织其成员单位负责人或者承担相关职责的人员,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整改进程。
  第四十一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本预案终止,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第四十二条 事故善后处理:
  (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者和受影响的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三)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第六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制度

  第四十三条 事故报告制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受害者救护医疗单位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以电话、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总指挥部”办公室。“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向“总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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