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食品企业有关项目的申报。
(十五)市林业局:负责经济林产品(包括干鲜果品、木本粮油、饮料、调香料和木本药材)、森林食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质量安全工作。依法实施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十六)市民委:负责监督审核清真食品信誉牌证的发放,指导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确保清真食品的“清真信誉”。
(十七)市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指导粮食行业的生产质量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粮油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十八)市中小企业局:引导中小食品企业依法经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十九)市供销社:组织指导供销社系统做好食品的经营和管理。
(二十)市民政局:负责本系统福利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警戒保卫、物资供应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十一)市盐务管理局:负责食盐的全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加碘食盐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食盐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和准运证发放与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
(二十二)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十三)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烟草市场及烟草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烟草违法案件。
第三章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 “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应24小时循环值班,向社会公开值班电话:0371-67183900。
第二十条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以及事故发现者应立即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登记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总指挥部”报告,并通知各分指挥部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立即奔赴事故现场紧急救援。
第二十一条 若事故发生当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获悉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应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获悉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和“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相关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要根据事故发展情况采取救援及处理,并随时将最新情况报告“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或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信息起1小时内必须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预案启动与应急响应
第二十五条 一旦发生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总指挥部”应立即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启动本预案。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奔赴事故现场,调查、核实并确定事故的基本情况,确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并将应急响应情况随时报告“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启动后,“总指挥部”应迅速行动,及时组织下设办公室及五个分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参加成员单位应根据事故发生的性质,按照成员单位职能而确定。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八条 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的部门必须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
(一)警戒保卫指挥部:一方面组织对事故现场实施保护,疏导交通,遣散人员,维持秩序,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另一方面,应确保事故现场的物体、痕迹和状态保持原状,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如救援人员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或移动后即刻恢复现场原状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证据,以利于事故调查指挥部的调查取证。
(二)医疗救护指挥部:立即组织抢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组织专家组对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伤亡人员进行个案调查,采样分析,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事故发展的措施。
(三)物资供应指挥部:及时提供救护所需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
(四)事故调查指挥部: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收集各种证据(人证、物证),深入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尽快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控制、处理与防范提供依据。
(五)善后处理指挥部:监察、公安部门要对事故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六)新闻报道部门应根据事故现场救援情况,配合事故现场指挥部的安排,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报道,协助“总指挥部”进行社会动员和稳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应急救援人员应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