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
“总指挥部”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总指挥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总指挥部成员。
“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警戒保卫、医疗救护、事故调查、物资供应、善后处理五个分指挥部,各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应急救援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兼任。
警戒保卫指挥部: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民政局和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等各相关单位配合。市公安局长兼任指挥长,分管副局长兼任副指挥长。
医疗救护指挥部: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各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配合。市卫生局长兼任指挥长,分管副局长兼任副指挥长。
事故调查指挥部: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卫生局,以及根据事发性质,按照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能确定主管单位和参加单位,必要时,报请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参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兼任指挥长,分管副局长兼任副指挥长。
物资供应指挥部: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民政局等各相关单位配合。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县(市)、区长兼任指挥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兼任副指挥长。
善后处理指挥部: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当地财政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宣传部、保险公司等单位配合。县(市)、区长兼任指挥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兼任副指挥长。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现场指挥,协调并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总指挥部”职责:
(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的建议;
(二)指挥并全面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研究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出现的重大的、突发性的问题;
(四)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制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
(五)必要时,统一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事故救援,或报请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协调跨地区事故救援;
(六)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动态及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实施本预案,及时传达“总指挥部”的各项指令;
(二)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三)根据事故发生性质、状态,协调物资供应指挥部紧急调用所需资源(包括:生活必需品、医疗器械、设备、药品、人员和场所),必要时,报请上级部门请求外援;
(四)负责收集、汇总、分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总指挥部”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按照“总指挥部”的命令发布公告;
(五)督促、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六)提出协调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的具体意见;
(七)配合事故调查指挥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八)协调善后处理指挥部做好社会秩序稳定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及家属安抚工作;
(九)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食品安全专家库;
(十)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本预案,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编制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
(十一)必要时,负责组织对本预案或专项预案的演练,针对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更新、补充和完善;
(十二)负责定期组织各层次人员进行本预案或专项预案知识的培训;
(十三)负责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整改工作;
(十四)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一些爱心组织或个人捐献的物资和款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记录捐献物资和款项使用的情况,定期向“总指挥部”汇报,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十五)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警戒保卫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安全保护、治安管理工作,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好社会治安;
(二)协助医疗救护指挥部营救受害人员,按照专项预案的疏散路线进行交通疏导,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和救援物资的引进,同时注意事故现场保护工作;
(三)协助事故调查指挥部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确保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不被破坏;
(四)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的惩办工作。必要时,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或依法查封或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的资产;
(五)配合善后处理指挥部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家属的安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