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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郑政文[2005]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郑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2号),为了有效预防、迅速有序地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建立健全我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增强对突发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般包括:
  (一)突发性食物中毒;
  (二)食用染疫动植物及其产品引发或可能引发重大食源性疾患;
  (三)食用被污染食品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的传染病暴发与流行;
  (四)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食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食源性疾患;
  (五)滥用违禁农药、化肥和药物等致使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违反国家规定滥用或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级原料生产食品;使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低价回收过期食品重新加工食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深受危害;
  (六)其他不明物质引发或可能引发的重大食源性疾患情况。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本市2个以上县(市)级行政区域的;
  (二)一次性造成受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同时死亡1人以上的;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由于第二条之一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五)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全市各种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社会影响面较大的、性质恶劣的食品安全事故;
  (六)可能是新的不明生化物及不明原因疾病所引发或者具有潜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事故;
  (七)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八)其他性质恶劣、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条 我市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发生的场所:食堂、宾馆、饭店及其他人员聚集场所。
  第五条 我市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发生的渠道涉及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消费和食用等各个环节。
  第六条 食品安全事故一般以食物中毒最为常见,其隐患特征有:
  (一)区域性:重大食品中毒多发生在城乡结合部和偏远农村等比较落后的地区,这些地区的消费群体易饮食不正规厂家生产的或不是从正规流通渠道而来的食品;
  (二)季节性:细菌性食物中毒多发生在夏、秋季,尤其是在9-10月份,这个季节各种菌群生长活跃。而化学性和有毒动物、植物中毒则无明显季节性。
  第七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原则: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高效协调、持续改进的方针,体现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多方合作、整合资源、依靠科学、措施果断、响应及时、优先控制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实行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和各部门牵头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最高行政官员签署发布令,宣布本预案生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指挥本辖区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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