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以及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负责流通环节人员健康状况监管;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日常监管;组织食品卫生、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建立食源性疾病暴发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完善食品卫生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市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依法取缔私宰窝点,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打击私屠滥宰违法活动,查处违法案件;开展对其他畜禽屠宰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工作。
市公安、监察、教育、人口计生、粮食、供销、林业、民族宗教等其他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三)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要明确本地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的危害和风险。要加强对街道、乡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四)加强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据食品安全评估结果、监测与监督抽查结果、监督举报情况,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要按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食品安全管理状况不好的县(市)、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监管责任。
五、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措施
(一)建立食品安全科学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评估是掌握食品安全状况,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的重要基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科学、规范的食品安全评估制度。采取部门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食品的安全状况、重点污染物的危害水平以及与食品有关的新技术、新资源、新材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对食品安全监测与监督抽查结果、消费者申诉举报数据,以及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起因、危害程度和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估,并视情况建立危害预测模型或食品安全评价指数。各有关部门应当运用评估成果确定监管重点,加强监督和执法,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依法采取责令停止购进、销售、限期追回等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二)深入实施以市场准入为核心的食品放心工程
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管理,严格按法定标准和条件实施卫生许可、生产许可等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许可。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农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逐步推行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ISO9000、ISO14000认证等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危害措施。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认真实施食用农产品标志制度。严格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无标识食品不得销售。深入推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抓紧落实鲜冻畜禽产品冷藏运输措施。加强行政许可后的日常监管,加大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食品或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市场退出力度。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建立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