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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桶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质量
技术监督局“大桶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5年10月26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大桶水”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48号)的部署和安排,市局制定了《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桶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桶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大桶水”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48号)的部署和安排,市局决定从现在起到年底,集中开展桶装饮用水(以下简称“大桶水”)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护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从根本上解决“大桶水”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通过整治基本遏制无证生产“大桶水”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大桶水”的产品质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
  二、工作步骤
  “大桶水”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自即日起至12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第一阶段:制定整治方案阶段(10月30日之前)
  各区县质监局要周密组织,针对本辖区“大桶水”生产企业情况,制定详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工作人员和工作责任,并将整治工作方案在10月30日之前报当地区县政府和市局。
  (二)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10月31日-12月10日)
  1、严格查处无证生产“大桶水”的违法行为
  ⑴凡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工商营业执照的,立即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⑵对于有卫生许可证但无生产许可证的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不具备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可按照津质技监局质监[2005]551号转发《关于配合卫生部门严格监管瓶(桶)装饮用水生产加工企业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协调当地区县卫生局吊销这些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并将吊销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名单报当地区县政府。
  ⑶凡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经过努力有望达到领取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限期内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报当地政府组织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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