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委《广西食糖储备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选定储备糖库。根据承储单位上报的储备库地点、库容量和仓储企业的仓储条件、经营设施、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等情况择优选定。
  (四)根据工作小组的决定,分批下达储备糖收储计划(包括时间、数量、价格、品种等)。
  (五)根据工作小组的决定,执行储备糖的销售方案。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及时向工作小组申请动销储备糖的报告,经批准后,按比例下达计划到各承储企业。
  (六)协助企业向银行申请储备贷款,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各金融机构等单位做好储备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储备糖业务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承储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一)必须诚实守信,严格执行联席会议、工作小组和糖协作出的各项决策、规定。
  (二)必须向糖协提交承储承诺书。
  (三)应重点在交通集散便利的地方和运输条件好的港口附近,选择收储定点仓库。
  (四)要确保储备糖的储存安全,未经工作小组批准不得擅自动销储备糖。
  (五)保证调入储备糖的质量达到一级白砂糖的国家标准。
  (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承储企业,工作小组撤销其承储单位资格,并建议金融部门停止其贷款业务。
  第十条 储备糖独立设帐、独立核算、独立编制会计报表,如实反映资金财务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储备糖月度汇报制度。承储企业定期将每月储备糖进、销、存的数量和价格以及资金费用使用情况上报糖协、自治区财政厅和相关贷款银行,保证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二条 储备糖所需资金由相关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在遵守信贷原则和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对承储企业给予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
  第十三条 储备糖销售完毕后,承储企业需要政府财政贴息的,在一个月时间内,必须把财务报表送审计部门审核,报工作小组审定。若因储备发生亏损,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计结果核实后给予贴息。
  第十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程序。承储企业申请财政贴息时,要如实编报储备糖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储备糖财政贴息申请表》,连同企业储备的贷款利息凭证等有关票据资料,送糖协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发贴息资金。
  第十五条 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相关金融机构加强对承储企业收储业务的跟踪检查。重点检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