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委
《广西食糖储备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1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经委制定的《广西食糖储备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6日
广西食糖储备办法(试行)
(广西经济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条 为保护我区蔗农和制糖企业的利益,解决食糖季产年销的资金压力,实现食糖均衡销售,保持食糖市场稳定,促使糖价达到合理价位,实现糖业有序、健康、高效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食糖市场的宏观调控目标要求,开展储备糖(含工业临时储备、地方储备)工作。为规范这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备糖工作领导机构是自治区糖业生产榨季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设立储备糖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决策。根据工作小组的指令,广西糖业协会(以下简称糖协)承担具体运作工作。
第三条 储备糖工作遵循“政府调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小组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决定储备糖数量。
第五条 储备糖期限一般定为六个月,实际储备时间可视市场价格波动适时调整,最长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 设置储备糖保管定点仓库。
第七条 储备糖的收储、动销和价格由糖协提出方案,报工作小组审定。
第八条 糖协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的各项决策,承担具体储备运作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二)选择实施储备糖单位。以区内大型制糖企业或集团为主体,由自愿参与收储的企业提出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本企业的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贷规模、生产能力、总产糖量、近两年效益、承储承诺书和仓库所在地及库存量等基本情况。从申请承储企业中择优选定若干家作为承储企业,报工作小组批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