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慧晏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对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
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具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决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并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完善工程建设和财务核算档案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料齐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