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桂安监管煤字[2005]5号)
各有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合山矿务局:
2005年2月14日,辽宁省阜新集团公司海州立井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1人,失踪4人,受伤29人,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以及自治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搞好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两会”期间我区生产安全及社会的稳定,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强化企业安全责任主体,把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各基层单位、各生产环节和各个岗位。
各级安监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增强责任心,安全工作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工作重心放在加强煤矿的现场检查和管理上,重点盯防安全生产基础条件较差,管理不规范的矿井,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二、立即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立即督促和组织煤矿企业开展以“防止矿井瓦斯事故为重点”的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瓦斯治理各项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瓦斯治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防治的十二字方针,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的管理,确保防止瓦斯事故的各项安全制度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矿井通风瓦斯的现场管理,做好通风设备和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井下有足够的新鲜风量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要坚决杜绝随意停开通风机行为的发生,严禁井下无风或微风作业。在矿井生产布局上,必须根据通风能力进行安排,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对容易引起瓦斯积聚超限的区域,要制定专门的防治措施,并具体落实,责任到人。排放瓦斯必须制定经过审批的排放安全措施,严禁随意排放瓦斯行为。要加强矿井瓦斯检查,坚决杜绝空班漏检或假检。
自治区安监局将于2月下旬组织对全区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和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严禁各类煤矿超能力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