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经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等关于做好本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按照对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实行委托处置制度的要求,加强对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处置管理,会同市公安局和行业协会指定本市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委托处置企业,并向社会公布;对报废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实行由委托处置企业上门收购。
  (四)制订市政公用行业常用金属设施目录。
  按照加强对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处置管理的要求,市经委和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本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制订《市政公用行业常用金属设施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告知废品收购企业。凡列入目录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非委托处置的收购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置。
  (五)做好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发放管理。
  按照《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市公安部门制订本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按照新的条件和标准,对本市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发放许可证,并加强本市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治安管理。
  (六)做好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工商登记注册。
  工商部门按照新的条件和标准,做好本市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对在《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实施前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要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工商营业执照换发工作。自2005年10月17日《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起,当事人申请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经营范围严格按照规定表述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或“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其中企业必须凭公安部门核发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本市建立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经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参加。加强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促进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抓好工作协调和推进落实。
  (二)落实定点设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