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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安排政府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政府法制、政府政策研究与发展改革研究等机构,政府参事室、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及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咨询等有关服务。

第三章 方案准备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的科学性、明确性、务实性和完整性。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应当由3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随机组成。
  参加评审的专家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取得服务报酬权和其他权利。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确认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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