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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1日)废止

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暂行办法
(长政办字[1999]30号 1999年12月16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印刷行为,降低印刷费用,节约行政事业经费,加强廉政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按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9〕12号文件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行政事业单位均适应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定点印刷的范围包括文件、书籍、刊物、信封、信笺、报表、资料等制版印刷品。上级有行业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在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选定的印刷厂定点印刷,涉密文件和资料必须在市委机关印刷厂印刷。

  第五条 各单位凭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制发的《定点印刷证》,在定点印刷厂范围内自主选择印刷厂,并与其签订印刷合同。印刷合同送市政府采购中心一份。

  第六条 印刷费用结算采用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印制的《印刷品结算单》。送印单位对印刷品验收合格后在结算单上签章,然后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

  单位凭审核后的《印刷品结算单》,直接与印刷厂办理费用结算,但不得使用现金。

  第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将印刷品在非定点厂印刷的,由市财政局扣拨相应的行政事业经费或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印刷经费。

  第八条 定点印刷应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定点印刷厂应遵守定点印刷协议,保证政府采购范围内印刷品优先印刷,按时交货,保证质量,合理收费,优质服务。凡因印刷质量、时间、服务态度等原因被累计有效投诉5次以上的定点印刷厂,将其取消定点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印刷定点投标,同时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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