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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流感哨点监测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流感哨点监测工作的通知
(杭卫发[2005]340号 2005年11月9日)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在杭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和部队、企事业职工医院:
  为加强我市流感和禽流感的防治工作,根据《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5]196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2005-2010年)》和省卫生厅流感监测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在《杭州市流感监测方案》(杭卫发[2005]107号)的基础上,对我市各级流感监测点医院及相关监测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测哨点的设置要求
  1、监测点的设置:
  国家及省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邵逸夫医院、浙江省儿童医院、杭州市一医院。
  市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邵逸夫医院、浙江省儿童医院、杭州市一医院、省立同德医院、市二医院、武警杭州医院、萧山和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
  区、县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各区、县(市)在辖区内选择设置监测哨点,原则上应设置在区、县(市)级综合性医疗机构。
  杭州市疾控中心为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
  2、监测内容:各级监测哨点均应开展流感样病例的监测和报告;邵逸夫医院、浙江省儿童医院、杭州市一医院、萧山和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除开展监测和报告外,同时进行流感样病例标本的采取,送规定的网络实验室,开展病原学检测。
  3、流感样病例监测诊室的设置:邵逸夫医院、杭州市一医院在内科门诊、内科急诊和发热门诊,其他综合性医院在内、儿科门诊和内、儿科急诊和发热门诊,浙江省儿童医院在儿内科门诊、儿内科急诊和发热门诊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
  4、监测时间:市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实行整年监测;区、县(市)级监测哨点医院由各区、县(市)卫生局确定监测时间。
  二、监测内容和要求
  1、流感样病例的报告内容和程序:各级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医院监测诊室的医务人员,按照流感样病例定义(体温≥38℃,伴有咳嗽或咽喉疼痛症状的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对每天在流感样病例监测诊室就诊的流感病例进行登记,医院指定保健科或其他科室、专人对分年龄组的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进行汇总;国家级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医院每周一将本院各监测诊室上周的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分诊室录入“中国流感/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其他市级监测哨点每周一下午3时前将上周的监测数据按《杭州市流感监测方案》(附表2)的格式汇总后通过电子信箱(chuanf@yeah.net)或传真方式(85177065)报告市疾控中心;各区、县(市)疾控中心汇总本辖区内监测哨点医院的监测结果,于每周一下午3时前按上述方法报杭州市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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