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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设置规定》和《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设置指导手册》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车站入口处应设置定位标志,标明本站站名、线路名称、色标及行业标志。
  第四十三条 与轨道交通车站相连通的公共交通枢纽、商场和其他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在与轨道交通车站连通处设置定位标志,内容符合第四十二条要求。在交通枢纽、商场和其他建筑物内应设置导向标志。
  第四十四条 具有全天候过街功能的车站,应设有行人过街的标志系统。

第五章 运营服务标志的组合

  第四十五条 同方向出口导向标志、出站与换乘导向标志、同向异线进站导向标志,均可分别组合在同一块标志中。
  第四十六条 公用电话、公共厕所、问讯处及电梯等设施的导向标志,宜组合在进站上车、下车出站或站内换乘的导向标志中。
  第四十七条 在组合标志中,最主要的内容宜布置在标志的中间位置。
  第四十八条 进站上车与下车出站导向标志,在设置位置允许的条件下,可组合在同一块标志的正反面上。
  第四十九条 禁止标志、警告标志、公共告示等不得与其他标志组合设置。
  第五十条 动态信息显示标志内容已包含静态服务标志内容的,该位置不应再设静态服务标志。

第六章 最后条款

  第五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未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市交通局责令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管理和维护好运营服务标志的,由市交通局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危害运营服务标志行为的,由运营单位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污损、危害运营服务标志,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由市交通局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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