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在站厅层的出口闸机外客流的第一次分流处,应设置区域图和标明出口方向的辅助导向标志。
区域图应包括以车站为中心的500米范围内的道路路名、必要的公共建筑、公共交通线路及站点、公共停车场、主要居住区等信息,并应标明该车站通道、出入口编号及位置、公共厕所、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的位置、区域图标志点的定位。
第三十三条 在出口闸机外的通道处应面对客流设置导向标志,标明不同编号的出口方向。
第三十四条 站厅层出口处应设置导向标志,标明不同编号的出口方向。
第三十五条 在车站出口处应设置定位标志及出口地面信息图。
出口地面信息图应标明站外必要的公共建筑、重要单位、主要居住区、公共交通线路与站点、公共停车场以及可连通的地下设施等内容。
第三节 站内换乘服务标志
第三十六条 站台间换乘的,应当在站台设置导向标志,标明换乘线路及线路走向;并在换乘客流的交叉点增设导向标志,标明不同列车去向的站台的方向。
第三十七条 站厅间换乘的,应在站厅设置导向标志,标明换乘线路的站台方向,并在换乘客流交叉点增设导向标志,标明不同线路的站台方向。
第三十八条 通道换乘的,在换乘通道上每隔80米应设置导向标志,标明换乘线路及线路走向。
第三十九条 有两条及两条以上线路的换乘站,应在每一条线路的车站设置不少于两块的换乘示意图标志,标明换乘站的具体布置、换乘方向、换乘通道以及换乘站在整体布置中的定位。
第四章 站外服务标志的设置
第四十条 站外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应设置在距车站500米的区域范围内,在同一径路方向,所设标志不得少于三块。
第四十一条 站外静态服务标志的设置位置、方向和高度应便于乘客观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本市道路交通等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