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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设置规定》和《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设置指导手册》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在站台层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本站站名、列车前方车站与终点站的标志。其中本站站名应使运行列车中的乘客能通视。
  因楼梯、设备用房等设施隔断视线的,相应的部位应增设站名标志。
  第二十四条 在车站站台层乘客通视位置应设置动态信息显示标志,显示下一班列车到达时间及列车运行方向,其中大小交路及共线运营的,还应显示不同目的地的列车到达时间。
  第二十五条 在站台的侧墙上或立柱上应设置中视距的本线线路图,在同一列车运行方向不得少于三幅。
  线路走向可用直线表示,站名排列应与列车运行方向相一致,其中本站站名应特别醒目,以有别于其他站名。
  第二十六条 在不设屏蔽门的站台侧墙上或候车安全线处应设置禁止进入轨道或者隧道的标志。
  在候车安全线外侧,列车车门定位处,应设置安全候车的提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站台层所设任何标志均不得侵入列车运行的安全限界。

第二节 下车出站服务标志

  第二十八条 列车车厢内适当位置应设置近视距本线线路图,线路图宜采用动态显示方式。
  列车车厢内醒目位置应设置动态信息显示标志,显示本次列车运行方向、下一停靠站,换乘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站台层应设置公共告示类标志与车站站层图,与列车前进方向平行布置在相邻的自动扶梯或者楼梯中间。
  车站站层图内容应包括车站站台层、站厅层公共区布置、服务设施位置、出入口及通道位置、换乘线路指示、站层图设置点的定位等。
  第三十条 站台层应设置导向标志,标明通往出口、自动扶梯或者楼梯的前进方向。换乘站还应当标明换乘线路的方向。
  第三十一条 在站厅层付费区内,面对自动扶梯或楼梯方向应设置导向标志,标明出口闸机方向。换乘站还应当标明换乘线路的方向。
  在站厅层付费区内应当设置补票处的定位标志,必要时应设置标明补票处方向的导向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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