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临时运营服务标志,当临时运营服务标志失去作用时应及时撤销。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在设置、改造运营服务标志时,应当制定设计方案并选择具代表性车站模拟试挂或电脑多媒体模拟,经组织现场评审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三章 站内服务标志的设置
第一节 进站上车服务标志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车站进站口处应设置导向标志,标明站厅层的方向。
换乘站进站口的导向标志应标明各条线路的名称、色标及各条线路站厅层的方向。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车站通道内应根据第五条规定设置导向标志。
第十六条 站厅层入口处应设置导向标志,标明售票处和乘车方向。
换乘站的还应标明不同线路的检票口方向。
第十七条 换乘车站的出入口、站厅入口、通道入口和楼梯口处宜设置动态信息显示标志,显示本线和换乘线路实时运营信息。
第十八条 售票处应当设置轨道交通运营网络图与本线可以换乘的各条运营线路的相应票价表,并设置人工售票处、自动售票系统及问讯处的定位标志。
第十九条 在售票处应设置通往检票口的导向标志。侧式站台的导向标志应分别指向不同乘车方向的检票口;换乘站的导向标志应指向不同线路、不同乘车方向的检票口。
第二十条 检票口应面向客流设置检票口定位标志和专用通道的定位标志。侧式站台的检票口应标明列车的去向;换乘站的检票口应标明运营线路的名称和色标。
第二十一条 检验票机或其上方宜设置动态信息显示标志,显示检验票机当前工作状态。
第二十二条 在站厅层付费区面对客流方向,应设置导向标志,标明不同去向的上车站台的方向。通向不同线路站台层的,应标明不同线路的名称、色标、列车的去向及上车站台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