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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设置规定》和《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设置指导手册》的通知

  第四条 运营服务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统一、规范、简明、连贯的原则,不妨碍乘客通行。
  运营服务标志的具体设置应符合《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设置指导手册》。

第二章 总体设置要求

  第五条 导向标志应设置在通道或者客流通行区域的中线位置,并与客流方向相垂直,宜按照远视距设置。辅助导向标志、提示与警告标志的设置应平行于客流方向,宜按照中、近视距设置。
  站内导向标志间距不得大于80米,站外导向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00米;在人流的交叉点、分流点和转向处,应设置相应的导向标志。
  公用电话、公共厕所、问讯处及电梯等服务设施应设置相应的导向标志。
  运营服务标志的设置不得影响运营安全设施的功能。
  第六条 公用电话、公共厕所、问讯处及其他服务设施,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按中视距单独设置相应的定位标志。
  第七条 在轨道交通车站内,应在无障碍通道上设置导向标志,并在无障碍通道电梯、出入口等处,设置相应的定位标志。
  第八条 在轨道交通车站内,应设置安全警示与防灾紧急疏散导向标志系统。
  第九条 运营服务标志所采用的图形符号、色标、文字与阿拉伯数字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的内容应采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并有相关图例。
  第十条 在运营服务标志的通视范围内,不得设置妨碍视线的广告或者其他设施;广告和其他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运营服务标志功能的发挥。
  禁止在静态服务标志上设置广告。
  第十一条 动态信息显示标志在发生非正常运营时,应全屏幕播放服务提示、疏导指令等信息。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负责新建轨道交通项目运营服务标志的建设;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负责运营线路服务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与轨道交通相连通的公共交通枢纽、商场和其他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负责辖区范围内导向标志和定位标志的设置,其管理单位应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因工程施工或者其他原因使运营服务标志暂时不能发挥作用的,运营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以免误导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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