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等11件交通港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5日)修改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
运营服务标志设置规定》和《上海市轨道交通
运营服务标志设置指导手册》的通知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处、申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现代轨道交通公司: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设置规定》和《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设置指导手册》已经2005年10月17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重新修订的《规定》和《指导手册》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设置规定
附件2: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设置指导手册(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设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的设置,方便市民出行,提高轨道交通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以下简称运营服务标志)的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运营服务标志是指设置在轨道交通车站内外以及车厢内的,为乘客提供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信息的各种标志设施,包括静态服务标志和动态信息显示标志。
第三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其所属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受市交通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