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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2006修正)[失效](沪交法[2006]442号)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控制、降低市区内河机动船舶噪声的通告》等10件交通港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8日)废止

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交法〔2005〕565号)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处、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现代轨道交通公司: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0月17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运营安全事故,确保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监管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轨道交通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协调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运营安全管理工作,并受市交通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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