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六条 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的人员需具备如下条件:凡遵纪守法并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非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还必须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取得建筑施工二级项目经理资质及以上证书,符合报名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或工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试。
  (二)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或工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
  第八条 二级建造师的考场设在省辖市的中心城市。
  第九条 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加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所有考试的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本着应考人员参加考前培训自愿原则,参加培训的考生可自行选择面授或网上培训的方式,并自行选择培训点。各地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于管理不善或欺诈考生的培训点,要及时通过网络等新闻媒介予以通报,并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十二条 各地要加强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严肃考风考纪。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