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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
在全市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5]1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慈善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慈善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2005年10月24日)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慈善,认识慈善,营造慈善公益、爱心互助、乐善好施的良好社会氛围,使慈善事业成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载体;通过“慈善一日捐”活动,扩大慈善资源,筹集慈善资金,为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提供帮助,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二、时间安排
  “慈善一日捐”活动,从11月5日起,至12月5日结束。
  三、范围对象
  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中央和省驻汕单位的干部、职工;驻汕部队(包括武警部队)官兵;全市国有、集体、民营、“三资”企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热烈欢迎海内外港、澳、台同胞、社会热心人士积极参与,热情捐款。
  四、捐款计算方法
  个人捐款,原则上不低于1天的经济收入;企业单位捐款,除职工捐赠1天的经济收入外,提倡捐赠1天的利润或节约的一笔资金。
  五、捐款基本原则
  捐款坚持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原则,有经济能力的干部、职工、从业人员可以多捐,有困难的可以少捐。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单位可以多捐,有困难的可以少捐。贵在参与,体现爱心,功德无量。
  六、捐赠善款的优惠政策
  慈善捐款,按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04号文通知精神,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慈善捐款,“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七、捐款缴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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