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梳理带有自由裁量权内容的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将现行有效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颁布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编制目录,并报送市政府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
(二)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违法行为、种类、幅度制定具体处罚标准。
在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和标准相近的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具体要求是:
1、行为人有轻微的违法行为,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按最低限处罚;
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确定一种处罚和一个罚款标准;
4、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大的,根据情节,规定一个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
5、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
6、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可按较高的数额罚款。
(三)制定相关程序和制度。
1、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听证、审核、批准程序、批准权限等具体规定。
2、除适用简易程序外,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其调查结果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使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案件较多的单位,可以设立专门的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室。
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依法告知听证权利或者没有依法组织听证以及违反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7、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有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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