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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9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会工作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入贯彻工会法的重要意义
  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深入贯彻落实工会法,加强工会建设、做好工会工作、维护职工利益,既是各级工会的责任所在,也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为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以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高度,保护好、调动好、发挥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他们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二、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不断完善民主参与机制
  要全面贯彻实施工会法,按照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断拓宽民主参与的渠道。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以及重大决策时,应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保障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要进一步做好厂务公开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政治民主权利。
  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是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政府与职工群众联系渠道的重要形式。省政府已经与省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都要和同级地方工会建立相应的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政府有关工作,听取并研究工会组织的意见要求。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与工会组织建立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机制,特别要加强对重大问题、重大事件、重要情况的信息通报工作,形成畅通互动的信息渠道。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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