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研制、推广电力设施的技术防盗措施。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照
《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职务时,须出示《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执法证》。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各级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七条 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除
《条例》第
八条规定外,还包括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各种专用船舶停泊区及其有关设施。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按
《条例》第
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在一般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二)在城镇、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在设计最大风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动距离)向外侧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米
110千伏 4米
220千伏 5米
500千伏 8.5米
第九条 电力电缆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之间的水平安全距离;
(二)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滩涂区域为两侧各25米);
(三)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