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1日)修改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1995年9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 根据2005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电力设施)的保护,均须遵守
《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群众相结合和宣传教育、加强防范、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
《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组织,并制定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
(四)会同同级公安机关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
《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