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应当设置牢固、安全并定期维护。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五条 张贴式户外广告,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张贴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不再另行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禁止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等处张贴或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建设(市容、规划)、交通、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推销商品实行优惠、让利的广告,应当标明优惠、让利的时限、幅度和数额。
推销商品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属限量、限时赠送的,应当标明所赠送礼品的品种、数量、期限和质量保证。
第十八条 邮购商品广告、转让技术广告应当在显著的位置标明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时间。邮购商品广告还应当标明收到汇款后寄出邮购商品的时限;转让技术广告还应当标明技术鉴定部门的名称及鉴定时间。
第十九条 推销设备的广告,不得含有分析、预测使用该设备所生产的产品的市场供求情况和经济效果的内容。
有专用附件的设备,其推销广告应当同时标明该种设备必须购买的附件及价格。
第二十条 推销种子、种苗、种畜禽的广告,应当标明适宜种植或养殖的地域范围和条件;广告中不得作欺骗性的包收购产品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加工承揽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对经济效益预测和分析等不能核实的事项不得发布。
加工承揽广告中应当注明该广告不能作为承接业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的忠告语。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发布各类招生广告,申请人应当提交招生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发布广告的证明。其中,大专院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高中段学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设区的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义务教育段学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