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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资产评估招标项目批准后,由招标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重要招标项目须同时在市国资委网站和上海资产评估网发布。

  招标公告中应明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购标人资质要求、中标人数量及形式(个体或团队);

  2、购标的期限、方式、地点、金额;

  3、招标的基本程序及时间表;(包括评标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4、项目情况、各关联方责任义务的简要介绍;

  5、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五、 购标收标

  评估机构根据招标公告中的内容向招标人有偿购取招标书,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竞标书)。

  根据招标公告对中标人数量及形式的规定,评估机构可单独竞标,也可以联合竞标。

  招标人组织收标,核查密封、记录信息、准备评标会材料。由于密封不符合要求造成竞标机构在评标时失标的,招标人退还并赔偿竞标机构购标费用及相关竞标书制作费、交通费、人员费等。

  六、 评标开标

  招标人恪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建立评标委员会,组织召开评标会。

  评标委员会履行其职责与义务,严格按照评标程序进行评标、决标。不得通过指向性言论、手机短信等方式交流串通,影响评标公正。

  七、 核标上报

  招标人组织核实决标胜出机构实际情况与竞标书内容是否相符,核实后将重要招标项目的招投标结果向市国资委报告。

  八、 中标公布

  核标上报并确定中标资产评估机构后,招标人向中标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评估业务合同,向未中标机构发出项目招标答复函。

  招标人应公开发布中标公告,重要招标项目须同时在市国资委网站和上海资产评估网公布。

  中标公告中应明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中标人名单,数量、形式等是否与招标公告一致;

  2、招标的基本过程及时间表;

  3、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4、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第三部分 招标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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