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类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下称占有单位)发生下列经济行为时进行的资产评估项目都应以招投标方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
(一)账面总资产1亿元以上的占有单位企业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
(二)占有单位账面资产1亿元以上的非货币资产处置涉及的经济行为。
占有单位上述经济行为所对应资产评估项目应由市国资委出资监管或委托监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称市属一级单位)担当招标人组织招标。
本操作意见的实施过程中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部分 基本程序
一、 材料准备
按照评估委托方拟定的进度要求,占有单位及时提供企业及资产简况(参照第三部分第一条的要求)。
招标人在评估委托方的协助下公开资产评估项目相关信息并拟订招标书、招标公告等招标文件。
评估委托方的界定以《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为准。
二、 招标申请
评估委托方向市属一级单位提出招标申请。
涉及重要招标项目的,由市属一级单位将招标申请表(附件1)、招标书、招标公告及招标人告知承诺表(附件2)报市国资委。
重要招标项目是指市属一级单位和其他未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畴的市属企业集团的企业产权发生变动(含企业主体资产重组行为)的项目。
三、 项目审批
市国资委负责对重要招标项目招标的审定批准;市属一级单位负责对其他项目招标的审定批准。
市属一级单位批准非重要招标项目招标的同时,须将招标人告知承诺表书面反馈评估委托方,作为招标人的确权依据。
招标人告知承诺中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特征及对评估行为的特殊要求,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资质资格数量的要求。)
2、确权承诺。(包括承诺执行招标人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承诺接受市国资委的全过程监管。)
3、服务承诺。(包括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可信,承诺所履行的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四、 招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