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2005]150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区县国资监管部门:
根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委评[2004]27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国有资产大型评估项目监管机制,促进各出资监管单位充分利用市场导向,深化国资评估项目管理,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出资监管单位结合相关评估项目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出资监管单位、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应在未列入“国资项目禁入名单”的范围内确定资产评估机构投标资格,对于率先达到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要求的,可适当放宽其他要求或予以优先考虑。
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所辖及未纳入国资出资监管体系企业集团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可在不违背操作意见的原则下制定实施意见,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评估处将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本意见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各有关单位如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试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四日
附件: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试行)
第一部分 总则
为完善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方式,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及评估行业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制定本操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