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一级单位在审核过程中,如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特殊资产的,应对该类资产的使用状况(性质)的变化、价值变化轨迹、市场潜力等因素做出调查、分析,判断其评估的合规性、合理性。
第二十六条 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评估委托方(申报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表4,一式五份)及其电子版;
(二)资产评估机构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附表7)及其电子版;
(三)市属一级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转报表》(附表5,一式两份)、《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一级单位承诺表》(附表6)、特殊资产分析报告及其电子版;
(四)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方案、协议、承诺函(附件1)等材料;
(五) 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六) 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的电子版(需要时提供文本原件)。
第二十七条 备案申报表单的准备
附表4、5、6、7及《填表说明》和附件1均通过登录市国资委网站按固定格式下载获得,不得修改附表表项和附件1内容。(具体参照本细则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人员正式受理并返还市属一级单位一份已签字的《备案转报表》作为回执。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人员在《备案转报表》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当时即予退回市属一级单位。
第二十九条 备案项目的转报,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除第(一)、(二)、(八)款之外的要求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的即可予以受理:
(一)涉及招标的项目,招标手续齐全;
(二)备案表、备案转报表、备案一级单位承诺表、评估机构承诺表填写完整规范;
(三)备案表数据、信息与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案例)、评估明细表、评估备查材料中数据信息一致;
第三十条 备案项目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返还已签章的《备案表》。备案项目按比例随机抽查,备案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不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