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及评估明细表)完整、齐全,内容、格式符合《关于印发〈
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91号)的规定要求;
(七) 电子版评估报告完整、无损,与书本报告一致;
(八) 核准申请表数据、信息与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案例)、评估明细表、评估备查材料中数据信息一致;
(九) 经济行为类型选择得当;
(十) 评估报告有效期及受理时间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
(十一) 收益法评估或验证的相关材料齐全;
(十二) 涉及整体资产评估的,评估基准日及前三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齐备;
(十三) 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特殊资产的,其历史、当前和经济行为发生后的使用状况(性质)合法、合规,其价值的变化合理、合乎市场规律;
(十四) 资产权属清晰,权属证明文件齐备;
(十五) 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质证书、证券业评估资质证书真实有效。
(十六) 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真实有效,注册单位与评估机构一致,注册单位变更,以证书中的变更登记页或资产评估协会书面证明为准。
(十七) 备查材料中提供资产占有方、委托方、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十八) 备查材料中提供业务约定合同;
(十九) 各式表项签章齐全(需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处使用签字章无效)。
第二十三条 核准项目受理后,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调查、专家评审会会审,核准时间顺延。一级单位、占有单位及有关出资单位应配合调查和专家评审。
经审核符合规范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通知书》(附件2);经审核需修改报告或补充材料的,待修改、补充完备后重新转报。
第三章 备案
第二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国资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二十五条 评估委托方(申报单位)将审核后的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逐级上报市属一级单位进行备案审核。审核完毕后,市属一级单位汇集办理备案手续所需文件材料转报市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