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属一级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转报表》(附表2,一式两份)、《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一级单位承诺表》(附表3)及其电子版;
(五)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国有企业要求有上级单位批文;公司制企业要求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六)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七)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附件1)
(九)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版。
第二十条 核准申报表单的准备
附表1、2、3、7及《填表说明》和附件1均通过登录市国资委网站按固定格式下载获得,不得修改附表表项和附件1内容。
各有关单位不得用手工填写附表表项,必须通过计算机输入(填表说明中特殊规定的除外);要严格按《填表说明》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如实填写,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
各有关单位按印制的固定输出格式,用A4纸双面打印各表,不得随意分页。
签章齐全后,由市属一级单位汇集审核、转报。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评估处(评审中心)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人员正式受理并返还市属一级单位一份已签字的《核准转报表》作为回执。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人员在《核准转报表》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当时即予退回市属一级单位。
第二十二条 核准项目的转报,符合下列要求的即可予以受理:
(一) 核准项目的经济行为评估前已通报市国资委且按规定委托评估机构的手续齐全;
(二) 核准申请表、核准转报表、核准一级单位承诺表、评估机构承诺表填写完整规范;
(三) 经济行为文件齐全有效;
(四) 经济行为实施方案及评估目的详细明确,可清楚判断经济行为类型及相关评估要素;
(五) 经济行为的评估公示材料齐全完整,与批复文件内容一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民营、国有股权转让给非国有或不特定对象的,评估结果需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