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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章 核准

  第十六条 核准项目范围具体如下:

  (一)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的评估项目;

  (二)市属一级单位的评估项目;

  1、市属一级单位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参考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所对应的评估项目。

  2、市属一级单位资产(不含长期投资)处置规模达账面值1亿元以上涉及的经济行为(参考本细则第五条第二款)所对应的评估项目。

  3、市属一级单位涉及到账面值1亿元以上的非国有资产应被评估的经济行为(参考本细则第六条)所对应的评估项目。

  4、市属一级单位的长期投资(即二级单位)产权变动规模达账面值1亿元以上涉及的经济行为(参考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所对应的评估项目。

  (三)市国资委持有国家股且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视同一级单位)的评估项目。

  1、上市公司国家股转让行为所对应的评估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上市公司与国有大股东的关联交易(资产置换、股权或其他资产买卖),资产规模达账面值1亿元以上的。

  第十七条 核准项目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市属一级单位应及时向市国资委行文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市国资委视情况,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第十八条 评估委托方(申报单位)将审核后的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逐级上报市属一级单位进行核准初审。初审合格后,市属一级单位汇集办理核准手续所需文件材料转报市国资委。

  市属一级单位在初审过程中,应加强对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特殊资产的审核。

  第十九条 办理核准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涉及市属一级单位是占有单位且符合重要招标项目要求的评估项目,由市属一级单位转报《招投标结果报告》;(重要招标项目要求以《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试行)》第二部分第二条的规定为准。)

  (二)评估委托方(申请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1)及其电子版;

  (三)资产评估机构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附表7)及其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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