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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涉及多个国有资产出资者的企业产权变动的评估项目,评估的委托方原则上是国有资产最大出资者,也可以是所有国有资产出资者共同委托。

  涉及市属一级单位企业产权变动的评估项目,评估的委托方由市国资委授权市属一级单位担当。

  第十条 市属一级单位应建立评估项目计划及统计报告制度。

  资产评估委托方应于每半年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个半年度已委托评估项目情况逐级上报市属一级单位(请注明已完成评估和正在评估等相关信息);于每半年度末20个工作日前将下个半年度拟进行评估的项目计划逐级上报市属一级单位。

  市属一级单位于每半年度初1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项目计划及评估项目统计报告报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委托方不得圈定资产评估机构,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前,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项目信息,并采用公开方式选择评估机构。符合下列经济行为标准所对应的评估项目,一般以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机构:

  (一)账面总资产1亿元以上的占有单位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

  (二)占有单位账面资产1亿元以上的非货币资产处置涉及的经济行为。

  第十二条 委托方聘请的评估机构应具有与被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评估经验和专业特长;能够认真履行评估机构应尽的职责,未列入“国资项目禁入名单”。

  第十三条 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评估委托方(申报单位)收到评估机构正式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原则上按最大国有资产出资者的隶属关系逐级报送市属一级单位。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产权隶属等级较高的一方办理。

  第十五条 经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使用有效期为1年。市属一级单位最迟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转报市国资委;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主要资产为房地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市属一级单位转报日与评估基准日间隔最多不超过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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