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2005]149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完善项目核准备案程序,促进各出资监管单位深化国资评估项目管理,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评[2004]279号)的规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相关评估项目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出资监管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结合本单位管理实际,制定相应的贯彻意见,意见内容至少应包括:国资评估项目登记、信息发布;评估机构的委托和选择办法;招投标操作程序及其他方式选择评估机构的程序;项目核准备案的内部流程、相应记录及责任部门;评审专家聘任制度及评审程序;领导班子集体审核范围及具体标准等。意见报市国资委备案后积极慎重地组织实施。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对所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可结合本细则制定具体工作程序,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评估管理处将会同市国资委稽查中心对核准备案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各出资监管单位因制度不全、审核不严、内控不力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对主要责任人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产权代表将根据《上海市国资营运机构产权代表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市国资委建立“国资项目禁入名单”制度。各委办局、各出资监管单位不得委托“国资项目禁入名单”中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从事资产评估工作;各委办局、各出资监管单位、各区县国资管理部门对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情况应做好记录,存在问题的,请及时与市国资委评估处联系,以便及时更新“国资项目禁入名单”。
各有关单位如在实施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沟通。
附件: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
二〇〇五年四月四日
附件: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