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鼓励国有农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一)统筹安排国有农场土地开发利用。要依法保障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支持国有农场依法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当地政府制定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时要对国有农场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作出统筹安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国有农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精神,参照当地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有关规定,按一定的比例留地给国有农场,经依法批准开发建设。
(二)落实国有农场土地开发优惠政策。国有农场继续享受浙政〔1997〕1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国有农场土地开发、经营和使用的优惠政策,各地要确保这些政策落实到位,维护和保障国有农场的合法权益,为国有农场的发展创造条件。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租赁和入股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国有农场发展生产、改善基础设施和补充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等。
(三)规范国有农场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各地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79号)文件精神,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妥善处置好国有农场改制所涉及的土地资产,支持改制企业的发展。
四、切实维护国有农场职工合法权益
(一)落实国有农场职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各地要依法保障国有农场职工及家属工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剥夺和限制职工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已置换身份的职工要求继续承包经营农场土地的,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国有农场职工退休后纳入社会保障的,应交回原承包经营的土地。坚持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经营办法,鼓励土地经营者增加农业投入,提高国有农场土地经营综合效益。
(二)切实保障国有农场职工的利益。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好职工,并将失地职工纳入地方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以及培训再就业体系,使职工社会保障水平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切实改善国有农场职工居住条件。针对国有农场职工居住条件普遍较差,迫切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要求,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1号)的有关规定,通过建造定向供应的经济适用房等办法,多途径解决国有农场职工的住房困难。对城市规划区外、地处偏僻的国有农场,可根据方便职工生产生活的原则,在统一规划、依法批准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农场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主动做好农场职工住房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