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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保护国有农场土地权益增强国有农场发展活力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权益。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国有农场对其经营、管理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和归并,不得侵占、平调国有农场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对经省批准定点的国有农场需要迁移、撤销建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按照“谁改变,谁申请”的原则,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农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对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占用国有农场土地搞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治理整顿工作。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农场土地的,必须归还给国有农场;造成耕作层破坏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复垦。要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乱占滥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禁止通过调整隶属关系、撤销建制等方式强行划转国有农场土地,禁止非法改变国有农场土地用途,禁止擅自与农场签订占地、租地协议以及其它非法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
  二、严格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制度
  (一)加强国有农场土地规划管理,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国有农场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所在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有农场土地利用现状,编制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并同时报省农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利用规划的管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国有农场土地,严禁抛荒和闲置国有农场土地。国有农场基本农田应统一纳入当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严格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改变或者非法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
  (二)严格国有农场土地审批程序,规范土地补偿资金使用。建设项目需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事先征得农场和农场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再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予以报批,严禁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县以上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使用国有农场土地补偿和职工安置办法,使用国有农场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应与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相当,补偿安置标准和方案应经过国有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土地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国有农场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补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三)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土地资产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国有农场土地资产管理办法,将国有农场土地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国有农场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将经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土地资产纳入国有农场国有资产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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