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保护国有农场土地权益
增强国有农场发展活力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9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保护国有农场土地权益增强国有农场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切实保护国有农场土地
权益增强国有农场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加强国有农场土地资源管理,维护和保障农场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增强国有农场的发展活力,更好地发挥国有农场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维护农场合法权益
(一)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8号文件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登记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303号)要求,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工作,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对农场与周边农村或其他单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当地政府应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好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登记费原则上由农场承担,对缴纳登记费确有困难的,可按照《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