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5]35号)
为加强我省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浙江省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省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疗救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及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应救助的人员(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的资金。
第二条 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民政部门从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为医疗救助捐赠的资金;
(四)医疗救助资金利息收入;
(五)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合理提出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得调整。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医疗救助资金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预算。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批准后的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按期编制医疗救助资金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批复。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等业务。多渠道筹集的各项医疗救助资金(非财政预算内资金),均应全额汇缴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