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把握重点环节,标本兼治,坚决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
要进一步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实现到2005年底我市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5%以内的工作目标。
(一)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格运输车辆管理。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路政、运政、交警“三联合”的执法要求,配备足够的路政、运政、交警执法人员,并全部纳入治超检查站(点)统一管理。对重点监管车型和重点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卸载和处罚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集结、绕站通行的主要路段和交叉路口,由公安执法人员引导至检查站点,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严格实行扣分制度,坚决遏制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对治理中暴力抗法、野蛮闯关的,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坚决依法查处。
(二)加大对“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力度,严格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及范围,准确核实需要更正车辆的具体数量,加快车辆吨位参数更正和行驶证换发工作,2005年年底前完成所有已公布“大吨小标”车型吨位更正任务,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车辆检验。对“大吨小标”车辆更正过渡期之后仍不更正的车辆,公安机关吊销车辆牌照和行驶证;对新生产的“大吨小标”车辆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按照违法车辆处理,公安机关不得办理入户手续和发放车辆牌照,车辆生产厂家负责召回车辆,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禁止上路行驶,更不准发放车辆营运证进入运输市场。
(三)整顿汽车改装企业,严把车辆生产和改装关。对非法车辆改装企业要依法严厉处罚,坚决予以取缔,并公开曝光;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要立即停业限期整改;对明改暗抗,仍违规改装的企业,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改装问题严重的地方,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工商、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公安等部门联合行动,进行重点打击;对车辆生产和改装企业要加大监管力度,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2005年年底前非法车辆改装企业全部取缔,车辆改装企业杜绝非法改装行为。
(四)建立信誉档案,切实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监管。交通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运输经营者、营运驾驶员,以及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便利或放行严重的货物起运企业及货物分装场,要依法给予处罚,并列入治超“黑名单”,在全市予以公布。列入治超“黑名单”的超限超载车辆运输经营者、营运驾驶员一年内不得从事车辆营运业务;对放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严重的货物起运企业和分装场要责令停业整顿。
要按照属地管理方式,强化对运输场站的监管,在主要货源起运地委派专门执法人员,发现超限超载车辆,就地卸货,坚决制止其驶出货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公路沿线小煤场及各类货物分装场进行清理整顿,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强化其按照规范和标准装载的责任。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