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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加大改革力度,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我省从2003年起在全国率先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来,已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要以《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大宣传和实施力度,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推动我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进一步开展。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尽快制订具体实施措施,积极研究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参股有稳定收益项目的做法;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物价局等部门,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增值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使这项工作更具可操作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要落实具体项目,严禁借流转之名炒买炒卖土地,防止出现新一轮“圈地热”。
  四、加大落实力度,切实做好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按照省的各项规定,狠抓落实,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严格征地补偿费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尽快制订和出台《广东省征地补偿最低价标准》以及征地补偿预存款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实行征地补偿款实名支付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制订相关的办法,确保征地补偿款直接、足额、及时发放到被征地单位及农民个人手中。采用包干征地形式的,包干征地工作费用、国家税费等要与征地补偿费分开。征地补偿款未预存到位的,不受理其用地报批申请。
  五、加大税费征收力度,建立和完善土地收益调节机制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力度,确保足额征收。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研究探索开征土地使用费的办法,利用经济手段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征地补助基金,调节土地收益分配。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50%以上应存入银行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征地补偿费集体提留部分应有一定的比例用于被征地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省劳动保障厅应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入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进行减免和迟缴、缓缴。在此之前已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2005年12月31日前足额缴清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国家税费。不按时缴纳的,暂停受理其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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