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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粤府[2005]9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建设,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维护改革开放成果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按照《通知》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认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切实落实各项安置措施,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大力度,狠抓落实,认真解决历年未落实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提出的“三个坚决”要求,认真解决本地区历年未落实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要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落实接收单位、工作岗位以及配套资金。对于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经济欠发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筹集有困难的地区,省已下拨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各地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以地方财政支付为主,其他形式为辅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保障机制,确保完成安置任务。
  三、以人为本,依法安置,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接收单位要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未办理的应及时补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相同待遇;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并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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