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责令重庆川庆化工厂停产治理的决定
(渝府[2005]224号)
重庆川庆化工厂:
你厂自2003年以来,因6-硝生产废水超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2150毫克/升,超过国家标准20.5倍。市环保局于2004年4月30日限定你厂于2004年9月30日完成治理任务,但你厂至今未完成治理任务,违反了《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
二十一条“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的规定。按照《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
十九条和《
重庆市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办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
责令你厂自即日起停产治理。
请抓紧研究推进治理措施,待治理完成后,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