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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执行《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做到明码标价。
  第九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经营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采购、加工、销售的野生动物及其制成品。
  第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会计法》、《税法》,加强财务管理,依法照章纳税。
  第十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劳动法》、《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和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垃圾、污秽物堆放处、单独设置的非水冲式公共厕所等污染源相距二十米以上;
  (二)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三)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避免食品污染;
  (五)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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